(二)各地要继续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执行,逐步与经济适用住房价相衔接。要增加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透明度,防止违反规定低价售房。自治区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有住房进行规范,促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积极健康发展。
六、加大清费治乱力度,坚持取消对开发企业的不合理收费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要加大清理整顿工作力度,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降低有关收费标准。对国家和自治区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继续征收的要坚决取缔;对各市县自立的征地收费项目全部取缔。
(二)对以下18项收费在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交易(含经济适用住房)中予以取消:(1)节水保证金;(2)档案资料保管费;(3)负荷控制费;(4)电力增容费(电缆工程贴费);(5)供电入网费;(6)电表保证金;(7)交易费;(8)灭籍费;(9)解困房费;(10)卫生管理费;(11)优良工程费;(12)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保证金;(13)企业资质审查费;(14)工程竣工验收费;(15)产权审核费;(16)各种押金;(17)各种保证金;(18)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各种管理费、监证费。
(三)对以下9项收费降低标准:(1)招投标服务费;(2)工程质量监督费;(3)供水增容费;(4)市政占道费;(5)征地管理费;(6)人防结建费;(7)墙改费;(8)劳动定额测定费;(9)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具体降低标准见附表。对经济适用住房,免收供水增容费、墙改费,其余7项收费在降低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四)各地要逐项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取消和降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房地产收费审批程序,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卡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的监审。对凡未经中央和自治区两级审批的房地产收费项目,必须坚持取消;对个别确需保留的,经审批后方能征收。
七、规范物业管理收费
各市县严格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向产权人、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要克服和防止只收费不服务或乱收费、变相收费现象,以促进我区物业管理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八、加强对中介组织服务收费的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