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确保行政划拨土地政策的落实。要切实降低征地费用,新征建设用地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按规定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后,由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加大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力度,全区每年至少安排150万平方米左右。
(二)切实落实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免收土地出让金、供水增容费、墙改费、排污费,其他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收费项目实行减半征收,管理费、利润率要严格控制在2%和3%以内。
(三)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销售限价,最高销售限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后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发布,具体销售价格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最高限价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四、严格规范开发企业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建立正常、良好的市场秩序
(一)为剔除商品房价格构成中不合理的部分,由自治区物价局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对性质相同的收费项目进行合并,并降低收费标准,以保障经营者、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二)商品房销售及房屋租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和“一口价”的办法,售房时不得在公开标明的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由自治区物价局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销售及房屋租赁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引导房地产价格行为。凡销售冠以“安居房”、“解困房”、“平价房”、“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名称的居民住宅,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销售价格,防止以价格误导欺骗购房者。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商品住宅,不得上市销售,不得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
(三)住宅小区建设中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要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出售、出租,建设费用不得进入房价。
(四)要加强对住房建设中供水、供电、供气等附属设施建设费用和垄断行业承包工程的管理,各项费用要公开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预算定额。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继续推进租金改革。对家庭收入低于当地生活费标准及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家庭,政府要利用现有公房为其提供廉租住房,并实行政府定价。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与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对于其他公有住房,要逐步提高租金水平,以促进居民购房。各地调整或提高租金标准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