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物价局
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0〕26号 2000年3月23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的意见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1999〕12号文件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国发〔1998〕34号)精神,加强我区房地产价格调控,降低住房建设成本,规范住房价格和物业管理收费行为,建立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扩大居民住房消费,启动我区房地产市场,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地价管理,降低住房建设成本
地价是住房建设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县土地、物价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基准地价,指导土地价格;征地费用标准由各市县物价、土地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测算,报自治区物价、土地部门审批。对已制定基准地价的市县,适当调整地价系数为0.95,土地出让金收取比例由现行30%调整为25%。有条件的住宅建设应增加楼层,以提高建设用地容积率,降低土地费用。
二、合理制定房屋重置价格,加强房屋拆迁价格管理
(一)房屋重置价格和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自治区物价局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房屋重置价格暂行办法》,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要定期制定公布本地区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引导房地产价格行为。
(二)被拆除房屋的价格评估,要以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根据拆除房屋的结构、地理条件、成新等因素进行评估。
(三)被拆除房屋的价格评估,由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技术规程进行评估,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强制指定评估机构,垄断评估市场。
(四)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拆迁补偿价格,由所在市、县物价局、房管局提出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物价局审定实施。有条件的市县可实行货币拆迁。
三、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范其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