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计查出的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违纪违规问题,特别是牵涉面广、处理难度较大的问题,审计机关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的同时,要及时报告同级政府,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审计决定的落实。
四、《审计决定》是审计机关依法下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被审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并在审计决定生效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被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对3个月内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审计机关应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采取财产促使措施,并由各级政府追究被审单位和法人代表的责任。
五、《审计决定》需要财政部门、金融机构或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财政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的违纪违规款项,应当积极配合,并对有关上缴财政的款项,及时代收代扣和清缴;税务机关对审计机关下达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应当依法征收;金融机构对审计机关依法要求查询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情况、建议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措施,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协办部门应自《审计决定》生效30日内,将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函告审计机关。
六、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个人经济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审计中屡查屡犯或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要按照《
审计法》和《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法规,依法严肃追究个人责任;对性质恶劣、数额较大的经济违纪问题涉及的有关人员,要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人员,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审计机关建议有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各有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受理情况于30日内通知审计机关。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将结果告知审计机关。
八、审计机关对重大审计事项、典型
审计条例以及严重干扰审计执法的行为,要按照《
审计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公布审计结果,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形成有利于监督的社会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