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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审计监督认真落实审计决定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强化审计监督认真落实审计决定的意见
 (宁政发〔2000〕25号 2000年3月24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审计监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实施依法治区、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我区审计机关成立以来,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围绕全区经济发展大局,严肃查处经济领域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力地维护了财经秩序,为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法制观念淡薄,自律意识不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纠正不力,审计决定难以落实,致使一些严重经济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直接责任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严重影响了审计监督结果。
  为了更好地贯彻《审计法》,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自治区党委、人大对进一步做好我区审计工作,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切实解决好“审计难、处理难、落实更难”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区各级审计机关,要继续加大审计工作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改进工作方法,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全面贯彻《审计法》,认真落实审计决定,为审计监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保障我区经济建设及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此,现就加强审计监督、落实审计决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审计处理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按照《审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它财经法规,严格审计执法,切实保证审计执法质量。通过认真执行审计决定,规范被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对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决定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必须依法追究,处理处罚到位,绝不姑息迁就。
  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公务。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被审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机关提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要求,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不得拒绝、推诿。对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决定》,要严肃认真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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