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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三、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活动,依法提高管理水平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检查应由有权检查机关实施,并实行检查登记制、许可制、备案制。
  各级政府的对外开放工作机构对各类检查实行监督,所有有权检查机关应于当年年底将下年度日常检查的计划报同级对外开放工作机构备案,包括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对突发性事件的检查,事后也要向同级对外开放机构通报。
  凡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企业出具由地、市以上对外开放机构负责人签署开具的检查许可证明,佩戴行政执法标志,文明执法。各检查机关每次检查完毕后要向被检查企业出具检查登记证。检查登记证由自治区开放办负责统一印制,由各检查机关领取下发。对于未出具本单位检查许可证明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六)有权检查机关要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无正当理由及法定手续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突出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生活秩序。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评定一批守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信得过”企业,由当地政府组织有权检查机关,实行统一检查,其它各部门不再自行检查。
  四、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健全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制度
  (八)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规范的法制环境,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从快依法惩处各种危及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生活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
  (九)建立重大项目领导跟踪服务制度。行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辖区的重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由各级政府领导和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跟踪服务,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供水、供电部门停水、停电,要提前3天在有关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停水、停电范围和时间。对专线和重要用电、用水户要在停电、停水前24小时再次专门通知。不得无故对外商投资企业拉闸停电、停水。
  (十一)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申办各项手续,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借故推诿和设梗刁难。
  五、加强对投资软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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