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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9日)废止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
 (2000年5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事业单位和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参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行政处分。
  农村中的党组织和共产党员违反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处分。
  第三条 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农村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产或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制发增加农民负担的文件;
  (二)违反规定增加税费收取项目、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或者搭车收费;
  (三)违反规定向农民多征农业税附加或农业特产税附加,或者重复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或者乱征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使用税;
  (四)违反规定擅自要求农民出资、出劳,或者超限额要求农民出资、出劳,或者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
  (五)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农民参加各种保险(法定保险除外),购买有价证券或种子、化肥、农药等商品,捐款、捐物,投资入股,提供赞助,订购报刊、杂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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