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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村应当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农民出资、出劳使用情况的监督。农民出资、出劳使用情况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由村民委员会公布,接受农民监督。
  第十六条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出资、出劳人开具由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筹资收据和用工凭据。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应当严格遵守,自觉履行。
  村民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强制农民出资、出劳的,农民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民或者村民委员会出资、出劳,开展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活动。
  第十九条 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农民出资、出劳的,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于非中共党员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直至予以罢免。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农民筹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违反规定收取的款物退还农民。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农民出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当地中等劳动力标准工值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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