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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
 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5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7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安徽省农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2000年农村每个劳动力承担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最高分别不超过13个和7个,2001年不超过10个和5个,2002年不超过6个和4个,2003年起全部取消。
  投劳任务较少的地方,也可以一步取消。
  第三条 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
  除抢险救灾、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劳动积累工、义务工不得跨乡镇使用。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第五条 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后,村内兴办水利、修路架桥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所需资金或者劳务,经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本村村民承担。
  第六条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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