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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税率内,根据所属各乡镇经济状况分别规定具体税率,其中最高和最低税率,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有农场、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等,按照当年实收农作物产量的4%计征。
  第十条 依法耕种河床、河滩、淌江地、湖洼地、护堤地以及行洪、蓄洪地等无固定收入土地的,不评定常年产量,按照当年或者当季实收农作物产量的4%计征。
  第十一条 农业税征收附加,附加的比例最高为农业税正税的20%。
  对国有农场、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等,不征收农业税附加。

第四章 减免

  第十二条 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荒滩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1年至3年。
  移民开垦荒地、荒滩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至5年。
  具体免税年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垦种难易程度和生产投资情况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林业、水利院校用作农业实验的耕地;
  (二)对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征免农业税的耕地面积,以征收机关核查的实际繁殖良种的耕地面积为依据。凡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含70%)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种繁殖面积在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对不繁殖良种的耕地,照章征收农业税。
  (三)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第十四条 农村特困户、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下列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歉收六成以上的免征;
  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的减征七成;
  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征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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