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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2000年5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税。
  第三条 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第四条 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一)粮食作物收入;
  (二)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蔬菜等农作物收入;
  (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业收入。

第二章 农业收入的计算

  第五条 农业收入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二)种植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蔬菜等农作物的收入,比照同等耕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折合计算。
  前款第(一)、(二)项所列的各项农业收入,一律按照当地所产的主要粮食品种,以公斤为单位计算。
  第六条 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自然条件和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
  对于因勤劳耕作、运用科技或者加大投入而改善经营条件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提高;对于因怠于耕作或因其他人为因素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核减。
  第七条 常年产量评定以后,保持长期稳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调整。

第三章 税率

  第八条 本省农业税最高税率为常年产量的7%。各县(市、区)的农业税最高税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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