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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皖办发〔2000〕11号)


各市、地、县委,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已印发。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安徽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将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村级组织建设保障农村税费改革顺利实施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等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把握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指导思想是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基本出发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从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出发,充分认识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
  要把农民负担是否明显减轻,作为检验农村税费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把党的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休养生息的政策,贯穿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全过程。不论是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还是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后,都要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精心制定方案,周密组织实施,使农村税费改革真正起到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二、把农村税费改革与各项配套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同步实施,整体推进。 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改革措施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税费改革内容的深化、延伸和扩展,是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成功的政策性保障,必须坚持同步实施、整体推进。这次农村税费改革必须与乡镇政府机构改革、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农村教育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改革结合起来进行。要下决心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减少财政支出,减少由农民负担支出的村组干部人数,采取坚决措施制止农村“三乱”和摊派,停止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对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达标项目等一律停止执行,对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要坚决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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