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征收、上缴:
(一)从淠史杭灌区农业灌溉水费中提取10%及水费外附加10%的资金,由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于每年灌溉结束后,根据当年县界用水量和实际水价,制定灌区各用水受益市、县(区)征收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属本省内的由用水受益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征收,并由其财政部门于每年分两次直接上缴省财政,其中11月底前上缴当年计划数的70%,次年2月底前缴清余额;属省外的由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负责征收,并按照上述规定上缴省财政。
本办法所称用水受益市、县(区),是指六安市及其所属的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寿县、霍邱县、叶集试验区,合肥市及其所属的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巢湖市所属的庐江县等。
(二)从淠史杭灌区工业用水(不包括发电用水,下同)、城镇生活用水水费外附加10%的资金,由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随水费征收,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上缴省财政。
(三)从梅山、响洪甸、佛子岭、磨子潭四座电站(包括四座电站开发的小水电站和康复机组,下同)发电上网销售收入总额提取17%的资金,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征收,按季结算,并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上缴省财政。
第五条 根据
《条例》第
六条规定,资金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分配:
(一)从史河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水费中提取的资金和农业灌溉用水、工业用水、城镇生活用水水费外附加的资金,全部分配给金寨县;从淠河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水费中提取的资金和农业灌溉用水、工业用水、城镇生活用水水费外附加的资金,按照金寨县63%、霍山县34%、六安市裕安区3%(用于横排头土地淹没补助)的比例分配;从杭埠河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水费中提取的资金和农业灌溉用水、工业用水、城镇生活用水水费外附加的资金,全部分配给舒城县。
(二)从梅山、响洪甸两座电站发电上网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的资金,全部分配给金寨县;从佛子岭、磨子潭两座电站发电上网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的资金,全部分配给霍山县。
第六条 根据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提供的五座大型水库当年实际供水量、灌溉情况和省电力公司提供的四座电站当年实际发电情况以及资金征收情况,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扶贫工作机构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和次年2月底前分两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征求六安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