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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暂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暂行)


各园管委会、有关协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
  国务院已经批准,授予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一定的派遣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经贸科技人员来华事项审批权。经商市外办,管委会将于5月1日正式办理因公出入境审批业务。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暂行)、《中关村科技园区邀请境外经贸科技人员入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做好中关村科技园区因公出国(境)工作,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本着有利开放、提高效率、集中统一、加强服务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是园区外事工作的领导部门,负责园区内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审批;管委会国际合作处是园区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的工作机构。
  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园区(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和亦庄科技园)管委会是各园区外事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初审;各园区管委会设外事部门,负责受理因公出国(境)任务的申请。
  第三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及其直属各管理部门、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园区管委会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以及在上述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园区内业务需要或从事与园区内企业有关的经贸、科技活动的180天以内和一年内多次(每次少于180天)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审批。
  第四条 上述人员因公赴香港、澳门从事短期(香港30天以内,澳门20天以内)经贸科技活动事项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其中赴港事项在国务院港澳办核定的年度赴港经贸指标内审批。
  第五条 超出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范围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各园区管委会外事部门受理,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报市有关归口审批部门按现行规定审批。
  第六条 申请组团单位必须是因公出国(境)任务的直接承担者。团长由组团单位人员担任。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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