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合提高高新技术企业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比例
6、鼓励投资者对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的总金额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最高可达60%,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册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外的出资比例及相关责任由出资人以契约形式自行约定,并在企业章程中规定。
无形资产作价出资部分参与企业红利的分配。
注册资本(金)中的无形资产是国有资产的,必须经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经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条款。
三、调整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7、对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特殊行业的审批事项予以保留;对涉及人民身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审批事项予以保留;对涉及国家重要调控产品、专营商品的审批事项予以保留。其他项目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事项。各类经营项目涉及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可登记后再报批。企业在园区内登记注册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进行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京政办函〔2000〕40号)的规定执行。
8、企业申请专项审批或行政许可,有关前置审批部门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受理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为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四、加快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改组进程
9、经原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确认,改制企业不涉及国有资产和集体所有制资产的,由具备条件的审计验资机构对其资产进行专项审计,明确资产所有权归属后,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改制登记。
原有企业改制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涉及集体所有制资产的,应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改制方案。
10、改制企业存量资产,经审计验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没有出资主体的,按保留30%为集体资产,70%按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由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存量资产进行产权界定。
11、内外资企业互转、股份合作制企业及联营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其注册资本不发生变化,经审计验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初始投资到位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改制登记。
12、原有企业改制,其产权界定为集体共同共有的,可成立集体共同共有资产管理机构,做为改制后公司(企业)的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义务。集体共同共有资产管理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