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
企业注册登记改制改组工作的试点意见
(京工商发(2000)127号——附件2)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进一步改善园区科技创新环境,推进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改组改制试点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行多种注资方式,鼓励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1、调整高新技术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标准。其注册资本在3万元(含)以上,即予登记注册。
2、允许注册资本(金)分期入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公司制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2年内缴付。在公司设立后六个月内缴付总资本的30%;其余部分应承诺在设立后2年内全部缴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实缴资本的情况设定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并在营业执照中注明该公司的实际缴付资本的数额和经营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实缴资本达不到注册资本分步到位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年检。
企业股东以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担保资金,为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提供资金担保。
企业申请注册担保资金最高限额100万元。注册担保资金对高新技术企业初始注册资本可以全额担保,也可以部分担保。在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内,股东应补足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补足的,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企业,其高新技术成果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担保机构审核确定。提供全额担保或部分担保。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需经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经担保机构审查确定,提供全额担保或部分担保。
在担保期内担保机构以其担保的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对担保企业进行监督和审计。
注册担保资金提供担保收取的费用不超过企业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
4、鼓励外商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25%(不含)以下的,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
5、鼓励出国留学人员以货币或非货币出资方式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其持有的中国护照即为投资资格证明和留学生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