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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1991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办公室对新技术企业的宏观管理,严肃财经法纪,保证新技术企业经济活动沿健康轨道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1990年第12号令,结合试验区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政发(88)第164号文件和海淀区审计局(89)海审综字第53号文件的精神,试验区审计所代表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中央和市区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和依法审计的原则,对被试验区办公室认证并享受国家减免税及其它优惠政策的所有新技术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试验区审计所对新技术企业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严重侵占国家、集体财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集体经济利益的行为;
  (三)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合规性、正确性;
  (四)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注册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新技术产品开发投入的合理性和效益性,国家扶植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借用国外资金,进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财务收支;
  (七)企业关、停、并、转及所有制、法人代表变更的有关审计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条 试验区审计所拥有以下工作职权:
  (一)要求各新技术企业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做为日常管理依据;各新技术企业关、停、并、转、所有制或法人代表变更、企业财务和内审主管人员更换,需到试验区审计所登记备案。对长期不报送会计报表或发生变更事项未予备案的企业,列为年度计划审计重点单位进行审计;
  (二)调阅、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检查被审计单位资产及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中有关事项,向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有关人员必须提供资料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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