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试验区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1日)
一、总则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必不可少的工具。为加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新技术企业的会计工作,强化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试验区经济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和《
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会计人员管理机构
试验区财政所是试验区新技术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机构。
试验区财政所负责新技术企业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专业技术培训、会计证核发、会计职称评定初审工作的组织(指档案存放海淀区人才交流中心的会计人员)及对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对违纪会计人员进行处分。
三、会计人员管理
1、会计人员上岗必须持有《会计证》并向试验区财政所备案。企业调入会计人员,应在十五日内持本人《会计证》到试验区财政所备案。会计人员上岗未办理手续的应及时补办。
2、各企业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个别企业目前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确有困难的,经试验区财政所同意,可以聘请持有《会计证》的有经验的会计人员兼职,但兼职时间不得过长。
3、企业内部因工作调整新参加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参加当年领取《会计证》的考试,考试不合格者经允许可参加次年考试,再不合格者则不能继续从事会计工作。
4、无《会计证》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会计人员限期调离会计岗位。
5、各企业主管会计必须持证上岗。主管会计调出,企业应在其调离前十五日内到试验区财政所办理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写出调出原因。未按规定办理会计人员调出手续的调出人员如有遗留的经济问题,由该企业负责人承担。
6、各企业会计人员无论如何调整,都必须保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在岗。如企业没有持证的会计人员,试验区工商部门对其营业执照的年检、换照工作将不予办理。新兴办的新技术企业的人员组成中,必须保证有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会计人员,否则,试验区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