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统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1日)
一、总则
为加强对试验区各新技术企业统计工作的管理,严格统计数字上报的准确性、及时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
北京市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结合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统计人员管理机构
试验区信息统计中心是试验区新技术企业统计人员的管理机构。
试验区信息统计中心负责新技术企业统计工作及统计人员的日常管理、专业技术培训、统计证核发、统计职称初审工作的组织(指档案存放在海淀区人才交流中心的统计人员)及对统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维护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对违纪统计人员进行处分。
三、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在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必须按照《北京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统计部门的要求上报本企业的统计数字,执行本规定以下的条例。
第二条 试验区内的各新技术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必须设有专业统计人员一名或者设置专管统计工作人员一名并到信息统计中心备案。负责统计工作的专管人员,执行本企业的综合统计职能,在统计业务的具体管理上接受试验区信息统计中心的领导。
第三条 各新技术企业统计专管人员如有调动或离职等工作变化情况时,须在办清交接手续后一个月内报知试验区信息统计中心,以保证专管统计工作人员的稳定性。
第四条 各新技术企业的统计专管人员,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和本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检查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