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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北京市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北京市科委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一、为促进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强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京政发(1998)47号文件及国家科技部(原国家科委)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新技术企业。
  三、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市人民政府管理新技术企业核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四、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1.微电子与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2.新医药、生物技术及其产品
  3.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4.光电子与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5.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6.环境保护与环境生态技术及其产品
  7.地球、空间、海洋技术及其产品
  8.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9.与上述八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各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由市科委根据国家科技部(原国家科委)制定的目录和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方向以及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公布。
  五、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兴办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但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专业技术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高新技术服务的劳动密集型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20%。
  5.有10万元以上的资金,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并且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6.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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