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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企业登记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关于企业名称
  3、积极保护高新技术企业的名称权,凡经市科学技术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企业提交申请及相关查询证明,其名称中的字号可以在全行业或多个行业实行保护,名称中的商号可以许可其他企业使用。
  三、关于企业人员(股东)
  4、在校研究生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可通过专、兼职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在校研究生和相关的科技人员可以出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5、出国留学人员以技术成果出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可凭本人中国护照,按照内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6、允许外籍人员(含港、澳、合人员)担任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7、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其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按内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企业住所
  8、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以居民住宅作为企业住所,开展高新技术的经营和科研工作。以居民住宅为企业住所应以不干扰周边居民生活为原则。
  五、专设窗口,限时审批
  9、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所属分局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由专人受理审核高新技术企业的登记申请。登记申请的文件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改制登记
  10、积极支持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接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制登记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改制时,企业可以通过组建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的方式对企业无法处置的资产行使所有权。管委会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11、为方便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改制登记,凡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改制(不含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凭市科委或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准文件,直接到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改制登记,不再经其他各级部门或机构审核批准,减少审批环节,加速高新技术企业改组、改制进程。
  12、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改制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改制登记注册费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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