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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企业登记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1)组建“管委会”申请表;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管委会”主任任职文件;
  (4)共同共有资产验证报告;
  (5)“管委会”组织章程;
  (6)“管委会”住所证明;
  (7)共同共有资产所有人名录。
  非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涉及组建“管委会”的,可参照执行。
  3、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4、要妥善解决历史上集体所有制性质高新技术企业中遗留的产权关系不清问题:
  集体所有制性质高新技术企业过去及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事业单位拨入过资产并已明确约定是投资或债权关系的,按照约定办理;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并重新约定产权关系或按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过挂靠关系、贷款担保关系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般不享有资产权益,但国有企事业单位对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履行了债务连带责任的,应予追索清偿或依照有关规定转为投资;对属于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个人所有。
  对集体所有制性质高新技术企业仍在实施的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持有并提供的高新技术成果,当初没有约定投资或债权关系的,可以根据该项技术目前的市场竞争力,以及有关各方在技术创新各阶段的物质技术投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界定产权。
  5、积极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科技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科技开发应用型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此类企业的登记,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附:      关于改进企业登记工作促进高新技术

             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支持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为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及再创业提供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现就改进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企业注册资本(金)
  1、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注册资本担保方式进行登记注册。科技人员申办高新技术企业,初始注册资本金不足时,可提交由政府批准成立的风险投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金)二年内到位的担保证明,不再提交验资报告,以担保书中担保的注册资本(金)数额,对注册资本(金)进行登记注册。公司年检时,也不再提交验资报告。担保单位承担企业登记注册后有关注册资本(金)的连带责任。二年后,企业应以其收入补足注册资本(金),不能补足注册资本(金)的企业,应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2、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技术持有人以高新技术出资入股的,可根据股东之间达成的入股协议书或公司章程将该技术成果作为注册资本的一部分,进行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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