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宣布失效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企业登记工作促进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9年5月12日 京工商发〔1999〕117号)
各区县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支持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为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及再创业提供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我局制定了“关于改进企业登记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根据实际情况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设立高新技术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不足时,公司股东可与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风险投资或担保机构(北京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融资担保基金、北京新技术企业担保风险金、北京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签订担保合同,对注册资本不足部分施行担保。对担保部分的注册资本,不再提交验资报告,登记机关以担保部分的注册资本数额及经验资机构验证的注册资本部分之和对注册资本进行登记注册。在担保期限内,公司年检时,也不再提交担保部分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注册资本可以全额担保。担保机构以其担保的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内,股东应补足注册资本,并提交验资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股东不能补足注册资本的,可由担保机构补足,并获得该部分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对投资有限制性规定的担保基(资)金除外)。在担保期限内,注册资本不能补足的,公司应在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
2、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改制时,企业组建的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作为股东按投入改制后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管委会”应由不少于三人的奇数组成,在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设主任一人,由“管委会”’过半数人员选举产生。管委会所持股权在改制企业存续期间不得转让。
管委会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备案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