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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

  3、与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部分相一致;
  4、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水平应达到当代国际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
  5、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应体现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的基本特征,具有创新性、高渗透性和辐射性,能推动国内传统产品更新换代或有助于调整产业结构,开拓新兴产业。能够出口或替代同类进口产品;
  6、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必须形成规模生产或产业,并能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有利于促进民族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第七条 市科委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方向及本市具体情况制定并发布北京市鼓励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目录。
  第八条 市科委每年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和下列标准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
  1、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以上;
  2、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第九条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止享受当年的政策优惠;如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由市科委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3:    北京市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凡符合《北京市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所规定条件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应遵循下列审批程序:
  第一条 在立项前,须到市科委进行初审(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注册企业在试验区办理认定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1、高新技术企业初审申请表(见附表1);
  2、合资合作意向书;
  3、中外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条 市科委收到申请报告后,根据认定办法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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