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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

  (10)其他新型节能技术产品
  六、环境保护技术及产品
  1、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设备
  2、水污染防治技术及设备
  3、废弃物处理技术及设备
  4、噪声、振动、电磁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及设备
  5、环境监测技术及设备
  6、环保用新材料及药剂产品
  7、环境生态及工程产品
  七、其他与上述六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及产品

附2:     北京市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或独资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经认定合格后开办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委颁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应按《北京市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办理。(见附件)
  第四条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从事下列范围内一种或者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1、电子信息技术及产品;
  2、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产品;
  3、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产品;
  4、新材料技术及产品;
  5、新能源、节能技术及产品;
  6、环境保护技术及产品;
  7、其他与上述六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及产品。
  第五条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除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法人一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2、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并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认定原则:
  1、符合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的趋势;
  2、符合国家及北京地区的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技术装备政策、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工业老企业的改造方向以及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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