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本科以上研发人员的学历证明影印件。
经区县科委初审后,报市科委认定。市科委在接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颁发《驻京研发机构证书》,驻京研发机构凭市科委认定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手续。
第六条 市科委对驻京研发机构每年复核一次。凡不合格的予以吊销证书,并不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第七条 中央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组织、企业及个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驻京研发机构,可免除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同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试验区内的享受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试验区外的享受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政策。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组织,企业或个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驻京研发机构,凡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可免除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同时颁发《外商投资的技术企业证书》,享受《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中的各项政策。
第八条 驻京研发机构中内地公民办理因私护照、特区边境证、港澳同胞办理暂住证及多次出入境签证及外国籍人员的居住证等由所在驻京研发机构出具证明,到主管公安机关办理。
第九条 驻京研发机构进口自用设备、物品等向所在地区县政府申报,由市计委、市经委按其项目性质分别确定后,到北京海关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有关手续。
第十条 中央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组织企业及个人设立的驻京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其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取得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凭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证明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所得税手续。
第十一条 驻京研发机构用于科研开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北京市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所列项目,凭市科委颁发的《驻京研发机构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办理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手续。
第十二条 驻京研发机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设自用的研究开发用房,须按规定到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减免土地出让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