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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委关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
 开发机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科委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暂行规定》,做好在京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京研究开发机构由市科委负责认定,经认定合格后,由市各部委颁发《驻京研发机构证书》,凭证书可享受《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暂行规定》中的各项政策。
  第三条 驻京研发机构的认定范围:凡中央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及国外的组织,企业或个人在北京市辖区内设立的从事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机构,包括独立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以及企业内部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各类研究开发机构。独立企业法人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第四条 驻京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驻京研发机构应当在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以及上述领域的技术开发和试验发展,同时还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驻京研发机构应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并符合国家及北京地区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在200平方米以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
  2、驻京研发机构的总人数应在1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0%;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60%。
  3、驻京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应不低于50%。驻京研发机构为独立企业法人的,研究开发经费占总收入的比重应在20%以上;非独立法人的研究开发机构,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10%以上。
  第五条 驻京研发机构的认定程序:认定驻京研发机构,可向所在区县科委申请并填报《驻京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注册登记证明影印件,营业执照副本;
  2、研发机构的章程。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应出具组织机构有关材料;
  3、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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