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进行技术转让时,凭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其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者,取得的股份及出资比例,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成果完成人等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或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获得的红利及转让股份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再用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所得人可凭与项目单位签订的以奖励或股权收益入资协议或入资证明,以及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返还手续。
8、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除享受《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外,可优先纳入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企业进行二次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可由市科委优先在科技计划项目中立项并予以一定的科技三项经费支持,同时优先享受各级财政投入建立的各类担保资金提供的贷款担保。
9、高新技术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可采取奖励期股、以优惠价和优先权购买股份等方式,吸收本单位技术和经营骨干参股。具体办法参照市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执行。
10、大力扶持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及其孵化项目,在基地内生产经营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从1999年起3年内以先征后返,其返还的部分建立创业基金,用于资助基地内新办科技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鼓励创办科技咨询机构、技术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以及信息服务机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11、加大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市、区县两级融资担保网络和风险投资体系的建设,市财政以投资、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等方式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及列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12、积极鼓励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从1999年起到2003年止,转制为企业法人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每年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凭当年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入库税票复印件,分别在市、区县财政部门办理营业税和所得税返还手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