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人员创办高新技术公司,注册资本金可在一年内分步到位,一年内不到位的予以注销;注册资本金不足时,可向风险投资或担保机构申请注册资本金担保,具体办法参照市工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在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可申请创业基金资助创办企业的注册资本金;科技人员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依据当事人商议确定,当成果部分占总注册资本金的比例超过20%时,应按照市科委《关于北京市对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认定的通知》规定,经市各部委认定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但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超过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科技部审查认定。
3、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由市科委委托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其他中介机构负责收集、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公告,供他人实施转化。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优先自行实施转化,并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享有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依法以技术转让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实施转化的,依据与成果权属方签订的协议,分别享有转化该项成果的收益权或股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协议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二、妥善解决集体性质科技企业中历史遗留的产权关系不清问题
4、理顺与挂靠单位的关系。集体性质科技企业应与既无资产投入、又非主办关系的挂靠单位实行脱钩。脱钩后,企业不再承担向原挂靠单位上缴管理费的义务,原挂靠单位也不再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企业人员的档案可存入人才交流中心。
5、理顺与主办单位的关系。集体性质科技企业在开办、发展过程中,主办单位有货币、实物及人员投入并有预先约定的,依照预先的约定界定产权;没有预先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对于协商不成的,凡主办单位已经向企业收取资产占用费、管理费、实物资产折旧费等,同时未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界定为债权关系。其中,主办单位所收取的费用已超过投入资产总额的,不再对企业拥有资产权益;主办单位所收取的费用未超过拨入资产总额的,余额部分作为主办单位的债权。
6、集体性质科技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及各种减免税金形式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企业集体所有。允许集体性质科技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在充分考虑技术和管理作用的前提下,按照贡献大小将属集体共同所有的资产产权全部或部分记在职工名下,作为分红依据。改革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科委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职工代表大会证明及市科委的审批件办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