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科委 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
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鼓励本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技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年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转化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其奖励范围、比例、方式依据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自行确定。
采用股份形式奖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实施人,在企业登记注册或改制时,由具备专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作价,凡由政府全额资助形成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科技成果的权属方与成果完成人或实施人应签订奖励股份协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资产确认书和奖励协议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若奖励数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应出具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证明。
国有、集体企业可在二次开发项目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高于10%的比例,奖励在二次开发中做出主要贡献的科技人员。
2、积极鼓励各类人员在京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到企业从事成果转化工作,可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并允许其回原单位重新竞争上岗;兼职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原单位应为其从事研究开发提供科研条件;以上人员在离岗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等待遇和各种保险,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并与用人单位和兼职、离岗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从事上述活动的人员应遵守与原单位的约定,不得侵害本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和商业秘密。高等学校有教学任务的人员不得因兼职影响教学任务。
鼓励在校研究生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鼓励离退休科技、管理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继续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原单位应在科研仪器设备方面提供方便。本市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创造条件将科研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向社会开放,可实行有偿使用,合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