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已经参加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院所,转制后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和转制后5年内退休人员,享受上述政策规定。
5、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院所,继续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和基本养老金的支付办法不再改变。
6、转制后要高度重视并保证科技人员退休后应有的生活待遇,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三)转制院所进行企业注册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注册登记费。
(四)自2000年7月1日起5年内,对转制院所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其技术转让收入营业税,免征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研院所进入企业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工作,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享有上述的同等税收政策。
(五)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并且有自行生产的产品或技术可供出口的院所,可在转制前到市外经贸委办理自营进出口权登记手续。已有进出口权的科研院所转制后保留其进出口经营权。
(六)院所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享受天津市支持国有中小型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科研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从净资产中扣除的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因事业费不足,由院所自有资金支付转制前已退休人员待遇差额部分,可按全市离退休职工余命期15年计算扣除;
2、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医疗费,按上年度全市离退休职工平均医疗费支出及全市离退休职工余命期15年计算扣除;
3、转制前列入编外的长病假、工伤和职业病、精神病患者中,经劳动部门鉴定确属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安置费,以院所转制前一年对这些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为基数,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进行扣除;
4、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抚恤费,子女到18周岁,父母、配偶到75周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计算扣除;
5、富余职工安置费,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人均工资为基数,按院所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数的20%掌握,扣除以一年计;
6、以上扣除内容需经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核后,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并办理资产变动手续。
(七)转制院所享受国家和天津市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
(八)转制院所参加天津市科研课题和项目申请、竞标科技计划等与其他科研机构享有同等的权利。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按原计划实施。
五、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