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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6个部门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五)凡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合作制的院所,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国家股权和办理产权登记,并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加强国有股权的管理。
  (六)转制中关于土地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并办理土地登记。
  转制前无合法土地使用证的,可由所在地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先行确权,而后办理土地登记。
  (七)转制为国有企业的科研院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新设企业)》作为资金信用证明。
  (八)转制院所在工商登记注册中,无房产使用证的,由其原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登记注册。
  (九)院所转制后,进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其国有资产由授权经营公司管理;其他转制院所的国有资产由原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国资部门另行安排统一管理。
  (十)转制后,经国务院或天津市有关部门确认的标准化研究机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计量检定机构、进出口商检中心,要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稳定,继续承担国家和地方交给的任务,并接受国务院或天津市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申请事业法人登记,其从事、分配及社会保险均按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出台相关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配套政策
  (一)改变事业费的拨款方式。转制院所原有的经营事业费,应主要用于按规定承担的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差额补助,余下的事业费自2001年起分三年减拨到零。对经国务院或天津市有关部门审核后继续承担国家或地方的技术质量标准制定、质量监督检验、计量检定等社会公益工作的院所,重新核定其公益性工作,将原用于此项工作的事业费改为定额补助,不得挪用。
  (二)转制科研院所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自转制之日起,按我市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制前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转制后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2、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我市2000年7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养老金,其余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无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3、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在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其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的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所需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补贴比例逐年递减:2001年6月30日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2年6月30日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3年6月30日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4年6月30日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5年6月30日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5年6月30日后退休的不再发放该项补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事业单位离退休金标准时,按我市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算,以2000年7月职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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