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和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资本、技术及其他生产要素参加分配等形式,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体制。
二、转制的范围和形式
(一)转制范围
市属开发发型院所和总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信息类研究院所(名单附后)。
(二)转制形式
1、不受行业、所有制限制,成建制地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中心。
2、通过自身改造,转制成为科技型企业,也可以通过参股、兼并、吸收投资等方式,转制成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企业。
3、改制为面向市场、面向社会,为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服务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型科技企业或企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4、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国有资产评估确认值的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出售给本院所在职职工,转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售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5、开发能力较弱、经济难以自立的院所,可以并入相关企业或其他机构,或予以撤销,撤销后债权、债务及人员安置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三、转制的具体规定
(一)院所按照转制的总体要求,从实际出发,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完成由事业法人向企业法人的转变。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要逐步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同时,要加强科研开发工作,保持企业的创新能力。
(二)院所转制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名称可以用原科研院所的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用符合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取得企业法人后,事业法人予以注销。
(三)院所转为国有企业,暂不进行资产评估,注册资本金可按其1999年上报财政审定的财务决算中的净资产核定。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的院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院所转制后,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注销和企业产权登记手续。
(四)院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按
公司法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转制院所在此次改革中,按规定原则上应依法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确有困难的,可先转为国有企业,然后按
公司法完成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