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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6个部门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6个部门
 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0〕25号 二000年三月三十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科委、市体改委、市经委、市国资局、市计委、市国税局、市外经贸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编办、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土地局等16个部门《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中发〔1999〕14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加强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津党发〔1999〕39号)、《关于发布〈天津市“九五”期间深化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7〕82号)精神,加快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参照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现就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市委七届五次全体会议提出的乘势而上、开拓创新、全面上水平的工作基调,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加快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推动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以多种形式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增强科研院所自我发展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改革、稳定、发展相结合。通过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内部机制转变,增强发展活力,不断提高自身实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必须充分依靠广大科技人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和典型示范作用,强化市场机制对科技资源的配置功能,以市场为导向,科研院所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转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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