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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意见的通知

  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要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要以改革为先导,促进高中阶段教育的普及。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周密制定改革和发展措施,平稳操作。二是处理好速度、规模与质量、效益的关系。在加快发展和扩大规定时,要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避免发生盲目追求速度和规模,忽视质量和效益的倾向。三是处理好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与提高“普九”水平和巩固“普九”成果的关系。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要有利于促进“普九”成果的巩固和水平的提高。四是处理好普通高中的发展与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关系。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从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入手,加快高中阶段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
  五、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进一步扩大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规模,调整高中阶段两类教育比例。到2002年,全市高中阶段教育入学率要达到90%以上。区县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学校布局调整、初高中分离、重点学校与一般学校联合办学、内部挖潜扩大轨制,把完全中学改为高级中学或者试办综合高中等形式,扩大现有公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规模。要鼓励重点职业学校、特色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在市及区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办学质量较高的重点职业学校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招生规定,可以面向全市招生,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跨省市招收部分学生。有农业的区和各县,通过教育资源调整重组,重点办好1所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的职业教育中心;农村职业学校可以免试招收农村应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入学。要加快高水平普通高中建设,每年区县重点办好一所示范性普通高中,并扩大招生规模。
  六、各区县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举办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并要加强管理、指导和监督。举办这类学校的单位和个人要落实担保责任,教育行政部门不承担金融责任。
  鼓励办学条件较好和教育质量较高的公办普通高中在保证本校规模和教育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与其他学校及社会力量联合举办民办普通高中;部分公办职业学校可以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中等专业学校要加快招生、毕业生就业体制改革的步伐,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的制度;技工学校应坚持社会化、市场化的发展方向,促进教育培训与就业的有机结合;鼓励行业、企业举办的高中阶段各类学校面向社会扩大招生;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民办机制举办附属普通高中和外语、体育、艺术等特色高中。
  七、高中阶段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要在充分考虑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经物价部门批准,区别不同类型学校,适当调整学费标准,逐步提高高中阶段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要进一步完善助学金制度,扩大对困难家庭子女的助学金、特困学生补助的规模。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各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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