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按照市政府《批转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9〕14号)要求,把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全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要继续适时制定、完善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扶持措施。
要按照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
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就业就近就地提供周到服务,同时要引导残疾人转变就业观念,发挥积极性创造性,使残疾人个体就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有较大发展。
(四)积极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组织农村适合劳动的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是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农村的区及各县要按照《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
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2000年)》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把实施残疾人康复扶贫、扶贫开发与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扶持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要针对农村残疾人的特点,结合当地实际,选择适合的项目,切实落实有关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支持组织他们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
各区县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应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
(五)以发展盲人按摩为重点,积极帮助盲人就业
盲人就业是各类残疾人就业的难点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要予以特别重视。盲人触觉灵敏,精力集中,十分适宜从事按摩工作。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要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具体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扶持社会开办盲人按摩院、所,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各有关部门、各级残联和社会各方面要积极探索、拓展适合盲人特点的就业领域,促进盲人就业。
(六)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指出:“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残疾职工尤其是下岗残疾职工给予特别关注,认真研究残疾职工下岗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