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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津单位都要认真学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提高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明确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做好动员、部署和宣传教育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帮助做好工作,限期落实。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工作。安排残疾人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巩固发展集中就业,稳定搞活福利企业
  集中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福利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切实帮助福利企业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推动福利企业健康发展,不准超出国家政策自作规定,增加企业负担,限制企业发展,更不准以各种名目占压、截留和挤占福利企业的减免税款。
  各级人民政府、税务部门都要认真坚持国家税务总局对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所得税”的原则,维护福利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国家扶持保护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
  要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要求,加快全市福利企业改革、改组、改造的步伐,允许福利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不同的改革形式,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在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对改制后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保护。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福利企业的检查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福利企业实施年检,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扶持保护政策的严肃性。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
  (三)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残疾人个体从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有效形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大力扶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落实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免收费、落实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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