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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要认真纠正把残疾人就业与其他社会成员就业对立起来,认为残疾人就业是社会负担、影响经济环境、影响单位形象,以及健全人就业问题解决不了不能安排残疾人就业等错误认识和社会偏见。要把扶持、保护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推进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明确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方针、任务和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方针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999〕84号文件,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法律、规章和扶持政策,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全面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稳定、搞活集中就业,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推进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跨入全国先进行列。
  工作目标是:2000年,全面完成《天津市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方案》规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任务,使失业登记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培训,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7%。
  到2005年,残疾人劳动就业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就业机构和服务能力基本满足残疾人的就业需求,残疾人就业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8%。
  到2010年,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成为各单位的自觉行为,残疾人就业能力和就业层次显著提高,就业结构更加合理,残疾人就业率达到90%以上。
  三、切实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各项工作
  (一)突出重点,全面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根本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依法在全国实施的战略性举措,是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重点。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84号文件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要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具体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应按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也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要求,认真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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