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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0〕31号 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国税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
        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000年三月二十七日)

  近年来,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取得可喜成绩,残疾人就业率有了明显提高,但残疾人劳动就业仍滞后于我市劳动就业的总体水平。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推进残疾人事业深入发展,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社会潜力,实现我市全面上水平的目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是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是残疾人各项权益实现的基础。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给予特别扶持、优惠和保护,是我国宪法、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的明确规定,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是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实现其人生价值,解除残疾人亲属后顾之忧的需要。残疾人也是社会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的创造者,解决残疾人就业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对于促进我市深化改革、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使残疾人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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