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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委、建委、财政局、物价局、供销总社关于保护供销社合法权益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委、建委、财政局、
 物价局、供销总社关于保护供销社合法权益若干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0〕30号 二000年四月二十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商委、建委、财政局、物价局、供销总社《关于保护供销社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
           保护供销社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
            (二000年三月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保护供销社合法权益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供销社性质,保护供销社组织和社有财产的完整性
  (一)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保护供销社组织和社有财产的完整性,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
  (二)保障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的权益。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随意改变其隶属关系。
  (三)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平调私分供销社的财产、商品及财物。
  (四)对违反以上原则的要坚决纠正,供销社财产受到侵害的要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二、加强对供销社的指导,支持供销社正常的经营活动
  (五)各级政府要支持供销社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供销社联结城乡市场和点多面广的优势,做好为农业、农村、农民的服务工作,把千家万户的生产和千变万化的市场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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