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的同志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定期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督查水平。
(四)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网络,形成正常的联系渠道。
第七条 督促检查的职权
(一)在权限范围内,经领导同意,督查工作人员可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参加政府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督查工作人员可到有关单位和地区进行调查,直接了解有关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领导授权和工作需要,督查机构可会同有关单位直接参与督办事项的调查处理。
(四)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政府决策情况进行通报,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对落实不力的提出批评。
第八条 督查事项的办理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出台后,各地、各部门办公厅(室)要根据决策精神,及时向领导提出开展督促检查的建议,提供需要督查的内容、重点和方式。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掌握动态,注意跟踪了解情况,有的放矢地进行调研,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
(二)各地、各部门在接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督查文件或督办通知后,承办单位要对照自己的职能分工和督办要求,明确经办机构的人员,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对重大督查事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及时报告和说明情况。对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事项,要认真做好催办工作。
(三)承办单位要从全局出发,主动协调督办事项落实中出现的矛盾,加强与协办单位之间的沟通,坚决防止和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坚决防止和克服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对因工作失职而使问题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督查机构要深入调研,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秉公督查,依法办事。要及时了解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研究解决办法。
(四)督查任务完成后,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办理结果。凡公文或会议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必须按要求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时限的,也要抓紧办理,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省人民政府交办的督查事项,省政府各部门应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办结,地、县在15天内办结(节假日除外);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