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委、省人民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各地、各部门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五)省人民政府重要会议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六)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七)省人民政府交办的需要各地、各部门进行督查的事项。
(八)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
(九)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条 督促检查的职责分工
(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提出督办事项,指定承办、协办单位及责任人,决定督办方式,下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要求和报告时限。
(三)在办理过程中,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催办和协调,在必要时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深入实地督查,帮助解决问题;对重要事项或久拖不决的问题,要直接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办理结果。
(四)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督办文件或通知,各地、各部门要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五)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是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六)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督办要求抓好督办事项的落实,报告完成情况,同时要对所属系统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的施行情况,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六条 督促检查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一)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要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的决定》(省发〔1997〕2号)精神,认真抓好督促检查机构的设置,配备督查干部;省政府各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承办督查事项。
(二)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督查机构的工作。各级领导要经常听取督查机构的工作汇报,重视督查工作建议,赋予督查机构相应的权力,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使他们能及时了解掌握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决策意图和领导同志关心的重大问题,有效地抓好督促检查工作。要创造良好的督查环境,鼓励督查人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工作遇到阻力时,要支持他们坚持原则,及时帮助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