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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资质等级分类)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具体资质等级分类条件,由市设备监理协会提出,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十三条 (资质等级管理)
  新设立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资质,自核发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为暂定资质等级;1年后根据资质条件和实际业绩,核定正式资质等级。
  已定级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自定级之日起满2年的,可以根据资质条件和实际业绩,按照资质报批程序提出资质升级申请。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资质等级的规定,在专业范围内从事工程设备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监理机构资质的变更、注销)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需要提高资质等级、变更专业范围或者分立、合并、歇业、解散的,应当向市质量监督局办理资质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双重资质的监理机构)
  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既从事工程设备监理业务又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机构,应当取得双重监理资质。
  第十六条 (外省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
  外省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需要在本市承接单项工程设备监理业务的,应当持当地省级以上工程设备监理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备监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文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自治区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工程设备监理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需要在本市承接单项工程设备监理业务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年度审验)
  本市对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逾期未办理年度审验,收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通知后60日内仍不申请的,其工程设备监理资质证书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注销。
  年度审验不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整改要求。连续两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其工程设备监理资质证书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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