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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失效]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市设备监理协会)是本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对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资质进行预先审核,组织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登记注册,开展工程设备监理的业务培训和交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市设备监理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监理原则)
  从事工程设备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监理保险)
  本市提倡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参加监理责任保险。

第二章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 (监理机构组成形式)
  设立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可以采取合伙制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形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 (资质条件)
  从事工程设备监理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与专业范围相关的专职从业人员。合伙制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其合伙人必须是经登记注册的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其他形式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至少有5名经登记注册的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
  (二)有固定的承办监理业务的场所和相应的监理技术装备。
  (三)有工程设备监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资质预审)
  设立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市设备监理协会提出工程设备监理资质和专业范围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市设备监理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预审意见,并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一条 (资质核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收到预审意见1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资质的决定,并发给工程设备监理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资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有关工程设备监理资质情况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在取得工程设备监理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接工程设备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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