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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9号)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于2000年5月27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2000年5月27日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0年5月27日贵州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劳动者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社会职业培训组织和社会职业介绍组织的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以及社会职业培训组织和社会职业介绍组织,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专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物价等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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