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六号)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5月27日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开展计量认证,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制造(含组装)、修理(含改造、安装)、进口、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出具计量公证数据,对产(商)品、服务量进行计量结算,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等,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计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科技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开展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计量器具。
第二章 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
第五条 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的使用和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