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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现发布《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2000年5月30日
            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设施。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实施高速公路路政、路况巡查,并制止违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与土地、城建、规划等部门共同依法控制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事宜;
  (四)审批高速公路的特殊利用和超过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车辆通行;
  (五)维护高速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六)负责高速公路路面障碍的清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行政执法证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佩戴公路路政胸徽;专用于执行路政巡查任务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执行路政巡查任务时,应当装有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专用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条 除高速公路路政、交通管理人员和养护、施工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行走、作业和逗留。
  第六条 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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