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道路上从事配货、理货、洗车、修理、销售或者堆物等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在道路上从事宣传、表演等活动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的;
(二)公共电汽车(包括联运车、小公共客车)随意变更行驶路线和停靠站点的;
(三)出租车上下乘客临时停车违反规定的;
(四)三轮农用运输车、拖拉机、人力三轮车、手推车、外地(含市辖县市)号牌摩托车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
(五)驾驶畜力车或者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自行车上路行驶的;
(六)驾驶摩托车竞驶或者为其他车辆开道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越压中心实线行驶的;
(二)在禁止停车区标线或者人行横道线内停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四)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代步专用机动车的;
(五)驾驶机动车途中受阻,不在本车道内依次排列等候,穿插、超越排列等候的车辆或者驶入非机动车道的;
(六)未经同意,从事交通警卫活动的;
(七)穿插、超越警车护卫车队的;
(八)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违反规定的。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道路上鸣喇叭的;
(二)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压、骑车道分界线或者中心虚实线的;
(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指示行驶的;
(五)机动车距学校门前20米以内路段停车的;
(六)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以及其他经批准装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车辆,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七)驾驶员无号牌残疾人代步专用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八)非军警人员驾驶军警专用车辆的;
(九)驾驶残疾人代步专用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的。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