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2000年6月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
通过并予以发布,自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成区道路交通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部门组织实施。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以及其他经批准装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车辆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准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市公安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同意,不准从事交通警卫活动。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鸣喇叭;
(二)压、骑车道分界线或者中心虚实线,借道通行时除外;
(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四)逆向行驶;
(五)驾驶无牌证或者伪造、挪用牌证的机动车;
(六)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指示;
(七)越压中心实线行驶,但在中心虚实线一侧行驶的车辆除外;
(八)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
(九)驾驶摩托车竞驶或者为其他车辆开道。
第六条 机动车辆行经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进入路口的车辆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
(二)遇有行进方向交通堵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路口无信号或者信号关闭时,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四)没有设置人行横道的,前方有行人或者有推自行车的人横过道路时,应当让行。
第七条 在道路上,不准停放机动车,但设有准许停车标线路段除外。
机动车在禁止停车区标线(黄色网状线)、人行横道线内或者在距学校门前20米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途中受阻,应当在本车道内依次排列等候,不准穿插、超越排列等候的车辆或者驶入非机动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