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对外来投资企业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属于投资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以及高创汇、高税收的项目,其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均执行法定标准的下限。
(二十二)在云南省投资进行能源、交通、环保、水利、教育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外来投资企业,均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二十三)外来投资企业在征地中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外,其他部门不得再征收与征地无关的任何费用;坚决取缔“搭车”收费;对征地补偿费超过法定标准的,当地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纠正;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分地类、分用途实行最高限价,地价明细表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另行颁发。
(二十四)外来投资企业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租用集体土地。
(二十五)外来投资企业从事经营性项目的,按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为减轻企业的投资成本,土地出让金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1、确定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要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对难以评估的,可参照政府批准确定的基准地价协商计算,不再进行评估;
2、分期付款。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与当地县(市)土地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首期付款25%,余款在五年内付清;
3、挂帐付息。分期付款有困难的外来投资企业,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在三年内挂帐处理,企业应支付出让金的利息;
4、先收后返。属于云南省鼓励投资的产业,经省政府批准,可将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政府应得部分,参照省内同行业的比例返还外来投资企业;
5、注入股本金。可将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政府应得部分折成地方政府股金,参与投资与经营。
(二十六)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有效年限内,可以整体转让、分割转让或者出租,转让所得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后的收入归该外来投资企业所有。
六、完善配套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十七)制定和完善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要进行全面清理,凡与进一步扩大对外对内开放、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及国际规则不相适应的,要修改完善或予以废止。
(二十八)抓紧建立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人才、劳动力以及科研服务的渠道和机制;培育和引进一批信誉好、实力强的中介机构,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服务。